庄金祥、林瑞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闽0181民初1547号
原告:庄金祥,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施秀清,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瑞西,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伦,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金祥因与被告林瑞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已体现于庭审笔录,证据材料已附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份,原、被告合伙向景泰县通全矿业有限公司承包开采位于景泰县××乡××村的水泥配料黏土。2020年5月31日,经协商原告将合伙承包的份额包括相应合伙权益以30万元价款转让给被告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借条还约定了利息为每月1.2%等。2021年8月12日,因被告仅支付5万元款项,为此经原告要求被告收回借条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承诺书,承诺书载明:2020年5月31日,经协商由被告受让原告享有的上述承包合同中的合伙份额包括因承包黏土采挖而购买的所有机械和付给发包方的押金收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价30万元,并转为借款,同时约定利息按每月1.2%计算,被告至今已偿还5万元款项等。承诺书出具后,被告至今分文还。
本院认为:林瑞西因股权转让欠庄金祥转让款25万元,之后双方又将转让款改为借款,有承诺书、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林瑞西应当予以偿还。庄金祥要求林瑞西按月利率1.2%自2020年5月31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瑞西主张承诺书系受胁迫而写,证据不足,不予釆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林瑞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庄金祥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2997.5元由林瑞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钟金仁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林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