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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女、张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人何晓伦 发布时间 2021-12-20

王玉女、张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21民初3560号

原告:王玉女,女,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伦,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扬,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王玉女诉被告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受理。原告王玉女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玉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玉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玉女负担。

审判员: 陈美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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