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女、张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21民初3560号
原告:王玉女,女,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伦,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扬,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王玉女诉被告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受理。原告王玉女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玉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玉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玉女负担。
审判员: 陈美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