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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记老潼关餐饮店、潼关肉夹馍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人何晓伦 发布时间 2021-12-07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记老潼关餐饮店、潼关肉夹馍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民初320号

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和平路北段十三花肉夹馍店。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静怡,福建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记老潼关餐饮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疏港路1号冠云轩项目三期19号楼105。

经营者:冯亚辉,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伦,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与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记老潼关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兰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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