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伊轩、陈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伊轩,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音、陈晓霞,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伦,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伊轩因与被上诉人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伊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被上诉人陈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故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伊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 俊
审判员:刘善治
审判员:沈珺莹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