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雁北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甘01行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玉,男,汉族,l954年11月2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贺焮,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雁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
负责人费芳洲,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宗静,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玉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正玉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行初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正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雁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雁北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宗静、杜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正玉所居住的兰州市××××村因“T608#规划路拓建工程”(以下简称608号路)项目被征收。2018年7月12日,刘正玉向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以下简称城关资源局)申请公开608号路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用地预审文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征收红线图)、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城关资源局于2018年7月16日向刘正玉提供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兰政建[2008]50号)1份、《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1份、《兰州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1份,同时以608号路项目用地征收工作由雁北街道办负责实施为由,告知刘正玉“至雁北街道办申请公开征收补偿登记情况、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落实情况等资料”。刘正玉于2018年9月5日向雁北街道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征收补偿登记情况、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落实情况材料”。刘正玉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雁北街道办建议向国土部门申请的回复。
另根据原审法院(2018)甘0103行初98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查明的事实,城关资源局与雁北街道办、刘家滩村委会签订了兰国土资城征协(2017)02号《兰州市608号规划路项目集体土地征地征收协议书》,协议对征地拆迁范围及面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进行了约定,由刘家滩村委会负责征地征收补偿工作,雁北街道办转拨征地征收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刘正玉的牛场被划入拆迁范围内。
再查明,原审法院(2018)甘0103行初120号刘正玉诉城关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庭审后,城关资源局补充提交了刘正玉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房屋摸底表》《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兰国土资城征协(2017)02号《兰州市608号规划路项目集体土地征地征收协议书》《关于刘家滩村社区608#道路拆迁的情况说明》《T608#道路拓建刘家滩村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对于以上材料刘正玉进行了质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雁北街道办作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及刘家滩村委会的上级机关,负责监督608号路的征收实施工作,负有对刘正玉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鉴于刘正玉就608号路项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另案被告城关资源局已向其公开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建[2008]50号《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兰州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房屋摸底表》《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兰国土资城征协(2017)02号《兰州市608号规划路项目集体土地征地征收协议书》《关于刘家滩村社区608#道路拆迁的情况说明》及《T608#道路拓建刘家滩村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至此,刘正玉就608号路项目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已得到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正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正玉承担。
上诉人刘正玉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雁北街道办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首先,雁北街道办承认收到刘正玉申请,但是未向刘正玉公开申请信息。其次,根据法律规定,雁北街道办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同级,负责辖区内的征收工作。根据城关资源局作出的答复,雁北街道办是本案所涉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且其亦当庭答复称其负责向村委会支付征收补偿款,说明其确实参与征收工作。雁北街道办应当保存涉及征收事项的政府信息并向刘正玉公开。2.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履责与雁北街道办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既然分案审理相互推诿法定职责的信息公开案件,那么就应承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独立性。况且,即便将其他案件中另一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认定为雁北街道办的行政行为,雁北街道办也依然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对照刘正玉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存在缺项、漏项、诸多信息没有答复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对案件关键事实认定不清,直接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望贵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雁北街道办辩称,首先,雁北街道办于2018年9月10日向刘正玉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其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且刘正玉也己经获取了申请公开的信息,实际己经实现了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其次,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正玉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雁北街道办是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刘正玉申请公开的其房屋所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对其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征收补偿登记情况应当向城关资源局提出公开申请。根据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雁北街道办告知刘正玉向城关资源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并无不当。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之规定,及城关资源局、刘家滩村民委员会与雁北街道办签订的兰国土资城征协(2017)02号《兰州市608号规划路项目集体土地征地征收协议书》约定,城关资源局向雁北街道办支付征地征收资金,由雁北街道办转拨刘家滩村民委员会并监督补偿补助费使用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到位后由雁北街道办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缴纳至财政社保专户。因此刘正玉申请的征收补偿资金及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落实情况等信息应当由雁北街道办向其公开,但雁北街道办并未依法公开,鉴于上述信息在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行初120号案件中已由城关资源局向刘正玉公开,再判决雁北街道办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已无必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行初121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雁北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公开征收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落实情况等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雁北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卫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杜占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殷铭徽
书记员林生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