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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
王耀
河南省 - 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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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学习经历1999年9月-2004年6月 郑州大学法律专业;2007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简介2018至今任郑州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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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李*霞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豫01民申1089号
发布人王耀 发布时间 2021-08-28

张*涛、李*霞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1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涛,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萌,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霞,女,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全*学,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张*涛因与被申请人李*霞、全*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民终5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涛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涛与李*霞、全*学之间的合伙关系事实原一审判决已经查明,且三方均予以认可。全*学起诉时主张的就是合伙纠纷,并且明确讲述了三方之间的合伙事实及自己退伙时与李*霞仍然是合伙人的事实。2、原二审法院对张*涛赋予过高的义务,完全超出了其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合伙经营所有约定都是口头的。欠条的内容是全*学写好,李*霞在欠条上注明为证明人,但其本身还是合伙人。李*霞作为合伙人本身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严重违背事实,有失公平,损害了张*涛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进入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李*霞辩称,三人说退钱、散伙很长时间。欠条本身也是散伙协议,应当严格按照欠条原文、原意处理。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平公正,本案不应当再审。

全*学辩称,欠条、合伙协议是真实的,所欠的款也拖很久了,也只有拿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再审复查期间,当事人围绕再审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涛、全*学、李*霞原系合伙关系。涉案《欠条》系三合伙人因全*学退伙时张*涛给全*学出具的,李*霞以证明人身份在《欠条》证明人处签名。作为合伙人,全*学、张*涛、李*霞对其合伙内部事务以及李*霞以证明人身份签名的法律后果均应当知悉,故原二审判令张*涛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张*涛提交的证据不能否定《欠条》的内容,不足以支持其再审理由的成立,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涛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楚绍京

审判员  赵志远

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雅婷

 


王耀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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