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切换」
用户访问3484167 平台律师:181 总用户数量 :118219 今日访客:585 本月访客:63166
朱峰平
朱峰平
浙江省 - 绍兴市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执业多年,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18310766123
浙江**家居有限公司、陈*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令(2021)浙06民终2903号
发布人朱峰平 发布时间 2021-08-20

浙江**家居有限公司、陈*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令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民终2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平,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增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参会人员及表决权比例完全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基于该股东会决议与陈*签订《增资扩股意向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该意向书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该遵守,且**公司不同意解除,愿意继续履行。至于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不足额出资问题应根据法律规定,由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据此作出无效认定,无法律依据,属法律适用错误。**公司无需返还陈*认缴的股权款,且陈*未按约交付股权认购款而导致**公司增资计划落空,应当由陈*支付股权认购款违约金。

陈*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陈*认缴出资与实际出资决议违反股东应足额出资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基于该股东会决议与陈*签订增资扩股意向书亦无效。**公司股权经过多次变动,原股东已全部退出,陈*始终未获得股东资格,表明**公司不再履行协议义务。即使需要实际履行,但**公司已返还部分投资,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协议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陈*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返还陈*股权认购款4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陈*支付**公司逾期支付股权认购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22日为18.48万元,此后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1.公司决定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到5800万元;2.新增注册资本3800万元对外公开认购,认购比例1.45:1,认购145万实际缴纳现金100万元;3.同意陈*缴纳200万现金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290万,占比5%”。同日,周方珍向**公司转账35万元、5万元,合计40万元,该款项**公司以陈*认缴的股权款入账。2018年3月14日,陈*向**公司转账40万元。2018年3月19日,陈*与**公司签订增资扩股意向书一份,约定**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引进资金,根据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到58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3800万元,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90万元,认购价为200万元,陈*在意向书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约定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账户,逾期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意向书;新增股东自出资股本金到账之日即视为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除非获得新增股东的书面同意,原股东承诺促使公司自意向书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协议,并于2018年6月1日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到期仍未完成变更登记,陈*有权解除协议。此后,陈*未再向**公司支付认缴的股权款。2019年11月,周方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借款40万元。**公司在法院诉前调解阶段向周方珍返还了40万元,周方珍以**公司已经返还借款为由撤回了起诉。**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表、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显示,**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将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6000万元,同时连惠山、王亚兵、陈明辉等三人作为新进股东认缴了部分新增出资额,其余新增出资额由原股东余刚、吕浙军、胡爱忠、郑建军、周志声、朴京浩、杨道金等七人认购。2019年3月6日,股东王亚兵、吕浙军、胡爱忠、郑建军、周志声、朴京浩通过股东间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至此股东仅为余刚、杨道金、连惠山、陈明辉。2019年10月21日,**公司将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减至3200万元。2020年11月2日,**公司的股东再次发生变动,潘小洋通过受让杨道金、连惠山全部股权转让方式进入**公司,至此股东仅为潘小洋、余刚、陈明辉。2020年12月3日,原股东全部退出**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俞*、卞凤容,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由余刚变更为俞*。2021年4月30日,**公司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1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纠纷,案由应为公司增资纠纷。公司增资需经股东会依法表决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陈*认缴290万元出资额,但只需实际支付200万元,此违反股东应足额出资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决议无效,**公司基于该股东会决议而与陈*签订增资扩股意向书,亦无效。而且,**公司已在2018年10月16日将注册资本增加至6000万元,此后又经历了多次股东变动及注册资本变更,目前原股东已全部退出了**公司,但陈*始终未获得股东资格,也未行使股东权利,这表明**公司及其股东会亦不打算再履行本案增资扩股意向书,客观上增资扩股意向书也无再协商履行之可能。综上所述,**公司收取的40万元股权认缴款应退还陈*,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陈*之诉请,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公司反诉要求陈*承担违约金,因增资扩股意向书无效,违约金条款对双方自无拘束力,因此**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陈*认缴的股权款4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二、驳回**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增资扩股意向书的效力及违约责任如何认定。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司2018年3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同意陈*缴纳200万元现金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290万元出资显然违反我国公司法该项规定而无效,**公司基于该股东会决议与陈*签订的增资扩股意向书也应无效。另外,**公司已在2018年10月16日将注册资本增加至6000万元,此后又经历了多次股东变动,但陈*始终未获得股东资格,也未行使股东权利,表明增资扩股意向书已无继续履行之可能。据此,**公司应退还收取陈*的40万元股权认缴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增资扩股意向书无效,**公司反诉要求陈*承担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浙江**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柳雪松

审判员    彭丽莉

审判员    杨华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莹

 


朱峰平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18310766123
今日在线律师
3773 人
在线提供法律解答
服务保障
多重认证,放心咨询
专业律师
实名认证
量身定制
快递单号查询